焦作解放区法院判例:空置房屋未入住,业主仍需缴纳物业费——兼论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约束力
一、基本案情:空置房产引发物业费追缴争议
2008年4月8日,某广告公司与置业公司签订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,购得某商务中心房产一套。2021年1月11日,置业公司与某物业公司签订《物业委托合同》,委托其对商务中心实施物业管理。物业公司提供服务期间,广告公司始终未缴纳物业费。截至2024年5月1日,累计拖欠物业费7118.24元及利息448.17元。经查,该广告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,于2019年1月16日注销,投资人为被告黄某。物业公司遂以黄某为被告,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二、裁判要点:合同约束力与责任主体的司法认定
法院审理认为,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,核心争议焦点为:
1. 合同效力问题: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九百三十九条,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,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。案涉《物业委托合同》合法有效,对广告公司及投资人黄某具有约束力。
2. 服务享受与费用缴纳的关联性:广告公司作为房屋所有权人,虽未实际使用房屋,但客观上享受了建筑物共有部分维护、卫生保洁、安保巡查等公共性物业服务,不得以此为由拒绝缴费。
3. 责任主体的承继:广告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,其注销后,投资人黄某应对企业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(含物业费)承担无限责任。
判决结果:被告黄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物业公司2021年1月1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8369.3元。
三、法官释法:空置房缴费义务的法律逻辑解析
1. 物业服务的公共属性
物业服务具有不可分割性,内容涵盖建筑物维护、公用设施保养、绿化安保等公共服务,并非针对个别业主的专属服务。即使房屋空置,业主仍享受了电梯运行、楼道保洁、消防安保等基础服务,这些服务的成本已分摊至全体业主,空置房未脱离物业服务的受益范围。
2. 《民法典》第九百四十四条的适用
法律明确规定:“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。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,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。”本案中,物业公司已按合同履行服务义务,空置状态不构成法定减免事由。
3.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后的责任承担
根据《个人独资企业法》第二十八条,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,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。本案中,物业费债务产生于物业公司接管之后,属于企业经营期间的合理负债,黄某作为投资人需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
四、司法导向:厘清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边界
本案判决明确了空置房业主的缴费义务,传递出以下司法理念:
- 否定“以空置抗辩缴费”的主张:避免业主以“未实际入住”为由逃避公共服务付费义务,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;
- 强化合同严守原则: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,业主不得以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拒绝履行义务;
- 平衡各方利益:既保障物业服务的持续供给,也督促业主依法履行义务,推动构建良性的物业管理秩序。
此判例为同类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,亦提醒业主:房屋空置不免除物业费缴纳义务,妥善处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,既是法律要求,也是维护小区公共环境的必要举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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